摘要:徒隶在秦简中很常见,甚至还有徒隶买卖的记录。徒隶买卖记录比较少,只是买卖徒隶劳动力价格,而非人身权。秦简中的作徒和徒隶容易混淆,两者的劳役程度有所不同:作徒承担较轻的劳役而徒隶承担较重的劳役。秦代没有将劳役与身份严格对应,其劳役征发十分灵活,主要由大夫及其以下的各种身份承担。政府将劳役制度、爵位刑罚制度紧密结合,以期实现劳动力配置的最大优化。徒隶不足的情况时有发生,致使作徒也承担徒隶劳役。徒隶从事传送委输、修缮城墙等生产性劳动,也从事官府仆役、狱卒捕盗等非生产性劳动。政府对徒隶严格考课,并记录其生老病死情况。徒隶生活的补给人员多来自徒隶,人数较少且多为男性。